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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天津滨海、上海陆家嘴、福建厦门、深圳前海 设立商业保理公司
  一、设立商业保理公司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主出资人应当为企业法人或其他社会经济组织,且在申请前1年总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
  (二)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且来源真实合法;
  (三)商业保理公司应当拥有2名以上具有三年以上金融领域管理经验且无不良信用记录的高级管理人员,拥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合格专业人员。本试行办法所称高级管理人员,系指担任副总经理及以上职务或相当职务的管理人员;
  (四)支持有实力和有保理业务背景的出资人设立商业保理公司,推进保理市场主体多元化,其中境外投资者或其关联实体应当具有从事保理业务的业绩和经验;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商业保理公司原则上应当设立为独立的公司,不混业经营。商业保理公司的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应当标明"商业保理"字样

  三、申请设立商业保理公司应当向审批部门报送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投资各方签署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公司章程(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还需提供合同);
  (四)投资各方的注册登记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五)主出资人上一年度的审计报告;
  (六)高级管理人员情况表;
  (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八)股东承诺书;
  (九)审批部门要求的其他文件。

  四、设立、变更商业保理公司,应当经注册地功能区管委会批准后,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功能区管委会应当同时将批准情况抄送新区商业保理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

  五、商业保理公司可以经营下列业务
  (一)以受让应收账款的方式提供贸易融资;
  (二)应收账款的收付结算、管理与催收;
  (三)销售分户(分类)账管理;
  (四)与本公司业务相关的非商业性坏账担保;
  (五)客户资信调查与评估;
  (六)相关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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