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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税务局个人资料方面的政策和实务说明
  收集个人资料的主要目的
  1.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税务局为根据下列条例评定或收取税项而收集资料:
  博彩税条例 (第108章)
  商业登记条例 (第310章)
  遗产税条例 (第111章)
  酒店房租税条例 (第348章)
  税务条例 (第112章)
  印花税条例 (第117章)
  储税券条例 (第289章)
       
  2.    个人资料存放于:
  (a)    业务(法团和合伙)的利得税记录,以评定该等业务的应缴税款。
  (b)    个别纳税人的综合报税表记录,以评定他们的应缴税款。
  (c)    由雇主填报的薪酬及退休金报税表记录,以评定个别纳税人的应缴税款。
  (d)    物业税记录,以评定物业拥有人的应缴税款。
  (e)    向纳税人收税的记录,以收取和追讨税款。
  (f)    业务的商业登记记录,以备存商业登记册和收取商业登记费。
  (g)    物业和股票交易的印花税记录,以评定和收取印花税。
  (h)    有关2006年2月11日前去世的人士的遗产税记录,以评定和收取遗产税。
  (i)    对纳税人所作的税务调查和实地审核记录,以打击逃税和鼓励纳税人自愿遵守税务法例。
  (j)    纳税人的上诉记录,以处理反对和上诉。
  (k)    根据《职业退休计划条例》登记或获豁免的计划的记录,以备存认可退休计划登记册作税务用途。
  (l)    慈善团体记录,以确认获免税的慈善团体和容许就认可的慈善捐献作出税项扣减。
  (m)    酒店房租税记录,以评定和收取酒店房租税。
  (n)    储税券记录,以便纳税人购买及赎回储税券缴付税款。
  (o)    纳税人的投诉记录,以处理有关投诉。
  (p)    与雇佣有关的税务局职员记录,以作人力资源管理用途,例如与雇员的招聘、雇佣、工作表现评核、晋升、纪律处分程序及终止聘任等有关事宜。
  
  所持有的个人资料种类
  3.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税务局持有下列种类的个人资料:
  纳税人税务记录
  (a)    个人和家庭资料;
  (b)    受雇工作和所持职位详情;
  (c)    所持有业务和物业;
  (d)    入息、开支、资产和负债详情;
  (e)    所付税款;
  (f)    反对、投诉及罪行。
  与雇佣有关的记录
  (g)    税务局职员的个人资料、履历、培训记录、工作表现评核、纪律处分记录等事宜。
  
  4.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税务局承诺:
  (a)    只会以合法和公平的方法,适可而止地收集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税务局的职责或工作有关的合法目的的个人资料;
  (b)    采取所有合理和切实可行的步骤,在收集资料时告知资料当事人收集资料的目的、资料可能移转予其他人士的类别,个人要求查阅及改正资料的权利,以及处理查阅及改正资料要求的人员的姓名及地址(为此,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税务局编制了「收集个人资料声明」);
  (c)    采取所有合理和切实可行的步骤,确保所收集或保存的个人资料准确,符合该等资料将会付作的用途;
  (d)    采取所有合理和切实可行的步骤,删除已不再需要用于收集时的目的的个人资料;
  (e)    除非获法例许可更改用途,否则所收集的个人资料只可用于在收集该等资料时所述的用途或直接与上述用途有关的目的(《税务条例》和《商业登记条例》载有保密规定,禁止不法披露纳税人的个人资料);
  (f)    采取所有合理和切实可行的步骤,以保障个人资料不会在未获授权的情况下或意外地被查阅、处理、删除或用作其他用途;
  (g)    采取所有合理和切实可行的步骤,以确保资料当事人知悉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税务局所持有的个人资料类别,以及该等个人资料的用途;以及
  (h)    根据法例准许或规定的方式,容许资料当事人查阅及改正其个人资料,并依法处理该等查阅/改正个人资料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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