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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公司
1.主要依据: 《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管理规定》
《〈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
2.前提条件:
1) 可设立中外合资、合作公司,不允许设立外商独资的工程设计机构;
2) 中方合营者的出资总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5%;
3) 中方合营者,应是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甲、乙级工程设计证书的设计单位;
4) 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的外方投资者及外国服务提供者应当是在其本国从事建设工程设计的企业或者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
5) 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中,外国服务提供者在中国注册的建筑师、工程师及技术骨干,每人每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累计居住时间应当不少于6个月能够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6)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7) 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可设立独资建筑工程设计公司。
3.经营范围:
1) 工程设计;
2) 工程勘察;
3) 工程管理及监理;
4) 工程技术咨询;
5) 同意经营的其他服务项目。
4.****公司代办程序:
1) 初步咨询接洽,确定投资主体资格
2) 签定咨询代理协议,提供投资方案
3) 提供资料清单和材料样本,以便客户准确无误准备
4) 代拟可研、章程、申请书等各种文本,提交客户确认签字
5) 申请外商投资批准证书
6) 办理外资企业营业执照
7) 刻章
8) 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
9) 办理外汇登记证
10) 办理税务登记证
11) 办理其他相关证件
《〈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
2.前提条件:
1) 可设立中外合资、合作公司,不允许设立外商独资的工程设计机构;
2) 中方合营者的出资总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5%;
3) 中方合营者,应是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甲、乙级工程设计证书的设计单位;
4) 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的外方投资者及外国服务提供者应当是在其本国从事建设工程设计的企业或者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
5) 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中,外国服务提供者在中国注册的建筑师、工程师及技术骨干,每人每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累计居住时间应当不少于6个月能够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6)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7) 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可设立独资建筑工程设计公司。
3.经营范围:
1) 工程设计;
2) 工程勘察;
3) 工程管理及监理;
4) 工程技术咨询;
5) 同意经营的其他服务项目。
4.****公司代办程序:
1) 初步咨询接洽,确定投资主体资格
2) 签定咨询代理协议,提供投资方案
3) 提供资料清单和材料样本,以便客户准确无误准备
4) 代拟可研、章程、申请书等各种文本,提交客户确认签字
5) 申请外商投资批准证书
6) 办理外资企业营业执照
7) 刻章
8) 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
9) 办理外汇登记证
10) 办理税务登记证
11) 办理其他相关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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