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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外商投资拍卖企业
  法律依据
  一、《拍卖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24号)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

  申请条件
  一、鼓励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先进的拍卖技术和经营管理经验、广泛的国际拍卖营销网络的外国投资者设立外商投资拍卖企业
  二、有一百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
  三、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四、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五、有三名以上取得拍卖业从业资格的人员,其中至少有一名是拍卖师;并有与主营业务密切联系的行业从业资格的专职或兼职人员;
  六、有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拍卖业务规则;
  七、符合商务主管部门有关拍卖行业发展规划。
  八、符合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和投资总额的有关规定;
  九、外商投资拍卖企业的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十年,在中西部设立外商投资拍卖企业的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四十年。

  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
  二、拍卖业务规则;
  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四、拟任法定代表人简历和有效身份证明;
  五、拟聘任的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及从业人员的相关资质证明;
  六、固定办公场所产权证明或租用合同;
  七、合同、章程(外资拍卖企业只报送章程)及其附件等;
  八、投资各方的银行资信证明、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
  九、投资各方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
  十、中国投资者拟投入到中外合资、合作拍卖企业的国有资产的评估报告;
  十一、拟设立外商投资拍卖企业董事会成员名单及投资各方董事委派书。
  十二、外商投资拍卖企业设立分公司,申请人除提交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提交企业验资报告。
  十三、商务部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许可程序
  报商务部批准,商务部应自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在规定时间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于批准设立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拍卖经营批准证书,对于不批准的,应说明原因。
  商务部对外商投资拍卖企业及分公司的设立许可可以采取听证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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