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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商业促销活动管理办法
上海市商业促销活动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商业促销活动的安全管理,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秩序和公共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零售和餐饮企业在经营场所和通过互联网、手机短信等渠道举办商业促销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商业促销活动,是指零售和餐饮企业为吸引消费者、扩大销售所举行的有组织的、统一集中的营销活动。
本办法所称电子优惠券是指,消费者以互联网或手机短信下载的方式,取得促销企业提供的获得商品优惠的电子文本或纸质凭证。
二、零售和餐饮企业开展商业促销活动应当合法合规、公平诚信,活动的规则和内容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社会公德,不得扰乱市场竞争秩序,不得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零售和餐饮企业举办促销活动前,应当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包括现场秩序维护和人员、车辆疏导等措施。应当加强对促销工作的领导,落实保卫机构和保卫人员,以及各项安全防范和管理措施。当消费者过度集聚时,应当采取有效的控制和疏散措施,确保安全。
四、零售和餐饮企业举办限时限量、有可能引发人员高度集聚,造成公共秩序混乱的大型商业促销活动,应当符合治安、消防、交通等有关规定,并应在15个工作日前,将根据促销活动的时间、特点、内容等情况,制定安全保卫工作方案,报当地公安机关,经当地公安机关同意后,方可进行。
五、零售和餐饮企业商业促销活动的宣传内容(包括促销广告),应当真实、合法、清晰、易懂,不得使用含糊的语言、文字、图案和影像。广告经营者和发布者应当加强对促销广告内容的审核,对广告内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应当要求相关企业予以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应当拒绝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和发布服务。
六、零售和餐饮企业在开展商业促销活动期间,应当在经营场所或互联网页面显著位置明示促销内容,包括:促销方式、促销规则、促销时间、适用范围和相关限制性条件等。对不参加促销活动的商品或服务,应当明示。促销活动期间,不得随意变更促销内容。连锁经营企业应当明示参加促销活动的具体门店名称和相关促销信息。
七、零售和餐饮企业开展促销活动,不得虚构原价打折,不得将不合格、“三无”商品以及超过保质期的商品作为赠品,不得降低促销商品的质量和售后服务水平。
八、对价格敏感度高、居民生活必需的粮、食用油、蛋、肉等商品,零售企业不应以过度打折或限时销售作为促销手段;如需开展促销活动的,应当保证促销商品充足供应。
九、零售和餐饮企业通过互联网进行商业促销活动,应当确保用于促销活动的网站网络设备完善、运行正常。对于因自身技术故障等原因导致商业促销活动改变或终止的,应当及时向消费者做出说明,并妥善处理有关事项。
十、零售和餐饮企业通过互联网或手机短信等方式,发放电子优惠券的,必须在活动开展前对电子优惠券的获取渠道(电邮通知、官网下载、网页转载等)、获取方式(打印、复印、传真、邮寄等)、有效时限和可用范围等公开告知。对于消费者提供的电子优惠券,促销企业无法辨别其真伪的,应当按促销规则予以接受。
十一、零售和餐饮企业应当根据国务院《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精神,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经营、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安全保卫工作责任制。
十二、商务部门和商业行业组织应当加强对商业促销活动的指导,督促零售和餐饮企业依法开展商业促销活动。公安、工商等行政执法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商业促销活动的相关监管工作。
十三、零售和餐饮企业未按本办法从事商业促销活动,导致公共场所秩序混乱、交通堵塞和人员伤害的,必须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由商务、公安、工商等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十四、本办法由上海市商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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