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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对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的认定
1.主要依据:《上海市鼓励外国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暂行规定》
2.企业类型: 外商独资
3.设立前提:
申请者为已经设立的外资投资性公司和管理性公司。
4.申请原则:
(一)母公司的资产总额不低于4亿美元;
(二)母公司已在中国投资累计总额不低于3000万美元;
(三)在中国境内投资或者授权管理的企业不少于3个,且对其负责管理和服务只能;
(四)以管理性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管理性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200万美元。
2.企业类型: 外商独资
3.设立前提:
申请者为已经设立的外资投资性公司和管理性公司。
4.申请原则:
(一)母公司的资产总额不低于4亿美元;
(二)母公司已在中国投资累计总额不低于3000万美元;
(三)在中国境内投资或者授权管理的企业不少于3个,且对其负责管理和服务只能;
(四)以管理性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管理性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200万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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