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企业设立适用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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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对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的认定
1.主要依据:《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规定》
2.企业类型: 外商独资
3.设立前提:申请者为已经设立的外资投资性公司。
4.申请原则:
(一)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美元;后者,已缴付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美元,申请前一年所投资企业资产总额不低于30亿元人民币,且利润总额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
(二)其中应有3000万美元用于投资性公司设立中的用途;
(三)根据有关规定,已设立研发机构。
2.企业类型: 外商独资
3.设立前提:申请者为已经设立的外资投资性公司。
4.申请原则:
(一)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美元;后者,已缴付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美元,申请前一年所投资企业资产总额不低于30亿元人民币,且利润总额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
(二)其中应有3000万美元用于投资性公司设立中的用途;
(三)根据有关规定,已设立研发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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